【遠】評論
採購契約要項三十八、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 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前項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 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 ,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