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新小新】評論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A) 二、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三、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B)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總評分法。二、評分單價法。三、序位法。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C)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看完整詳解
【仔仔】評論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