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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勞基法 第 3 條1.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記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2.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3.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4.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