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柳縈緋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4 條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之件數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且各規模之工程應查核件數如下: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 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件者,則全數查核。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所定金額,為採購標案之預算金額。複數決標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