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遙】評論
◎從「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到對其【修正與限制(契約正義)】====當締約雙方地位不平等時,契約自由便成為強者欺負弱者的工具,因此加以修正限制。增進社會福祉的前題下,在法律所規範的範圍內限制。EX:針對契約自由原則所做的限制~◎「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政府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制定「勞動基準法」,針對勞雇間的最高工時與最低工資設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