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behappy】評論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發生在列行車上或非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時,除需採取緊急 救難措施,迅速恢復通車外,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 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事後並應填具事故報告表報請地方主管機 關備查。 一、列車衝撞。 二、列車傾覆。 三、停止運轉一小時以上。 四、人員死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項以外之一般行車事故發生時,應按月填具事故月報表,於次月 十五日前報告之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All.aspx?LawID=M0079001&Mode=0&PageTitle=條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