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法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發給以幾個月為限: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4545
統計:A(0),B(10),C(1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露露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失業給付期限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2.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3.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4.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3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