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戶籍法 第 17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註:非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者,不得辦理遷入登記。
【Célia Liang】評論
原來錯在應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而非"外國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