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nda】評論
第 七 章 復議第 42 條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第 43 條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第 44 條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第 45 條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南霸天】評論
立法院對自己的法案提出"復議"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法案提出"覆議"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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