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關於覆議與復議的敘述,下列哪些錯誤?
(A)復議案之提出,應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為之 
(B)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繼續生效 
(D)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行之 
(E)議案遭否決時,立委可以復議的方式,使議案再次於議會中被提出討論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簡單0.75
統計:A(4),B(0),C(4),D(2),E(0)

用户評論

Wunda】評論

第 七 章 復議第 42 條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第 43 條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第 44 條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前兩條之規定行之。第 45 條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南霸天】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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