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72 受理訴願機關對於受理案件,不得為下列何種處分?
(A)撤銷原處分
(B)撤銷發回重為處分
(C)駁回處分
(D)更不利益之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5885
統計:A(15),B(12),C(22),D(665),E(0)

用户評論

劉世譽】評論

更不利益之處分

@@】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此項本文規定係規範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有理由時,應為如何之決定。其但書明文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顯係限制依本文所作成之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自是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不及於原處分機關。2.本項規定立法理由雖載有「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均不得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