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甲是私生子(非婚生子女)乙是甲的生母(其生母)丙是已婚的人夫(其生父)己是丙的配偶(丙的太太)庚是甲的同父異母的兄弟(或是丙戊之婚生子女)D:丙之子庚,【得拒絕認領】,依民法第1066條規定,只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若丙死亡,尚未認領甲時,則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辦理,甲可以提起認領之訴:Ⅰ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Ⅱ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wings1122】評論
我認為,選項D要成立應該要丙已死亡。
【Lion Tsai】評論
法學老師建言:有答案模稜兩可時 要選擇最接近法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