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坤穎 QQ】評論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n;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n一人為專職。n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n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第 三 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第 1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