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何種程度之審查標準?
(A)嚴格審查
(B)寬鬆審查
(C)較為嚴格之審查
(D)合理審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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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牛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

【用戶】a17888588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748理由書節錄.....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

【用戶】國考分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差別待遇的分類方式「性傾向」:民法僅規定一男一女永久結合關係,沒有讓相同性別也可以,這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審查密度「較為嚴格」: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許多重要醫學組織都認為同性性傾向並非疾病。在我國,因為同性性傾向者過去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因此,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產生的差別待遇,應該採用「較為嚴格」審查標準。除了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