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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2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
【都考我會的】評論
第 52-2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未逾七十五歲駕駛人已領有之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七十五歲止,其後應每滿三年換發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