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校園中若發生師生之間的性別相關糾紛事件(如:教師在教室開黃腔、歧視男同學的陰柔氣質、指責同性戀行為是變態等行為導致學生感到不舒服),則為以下哪一個法律適用範圍?
(A)性騷擾防治法
(B)性別平等教育法
(C)性別工作平等法
(D)學生輔導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9585
統計:A(43),B(167),C(6),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努力!努力!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性騷擾的定義(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工平法):有兩種情形:1. 敵意工作環境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2. 交換條件型: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之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註: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是規範職場之性騷擾。(二)性別教育平等法(性平法):有兩種情形,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所謂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即刑法§221至§229及第§2...

【用戶】william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 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