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言喵語】評論
(A)受罰鍰裁定之證人,不得提起抗告 → 錯誤。刑訴§178 得提起抗告。
【yu】評論
A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B 第 23 條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C 第404條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
【snoopy75smb】評論
(A)受罰鍰裁定之證人,不得提起抗告(X;得提抗告)(B)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聲請人不得提起抗告(X;得提抗告)(C)關於准予羈押之裁定,被告得提起抗告,但已執行終結者,不得提起抗告(X;得提抗告)(D)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提起抗告(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