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向行政法院起訴,下列何者非訴狀中應表明之事項?
(A)假扣押之聲請
(B)當事人
(C)起訴之聲明
(D)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8782
統計:A(900),B(16),C(64),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ka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5 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用戶】Nin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法條?

【用戶】喵喵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假扣押亦為補充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