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我國《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農委會依《動物保護法》訂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公告六種危險犬隻,其防護措施是指犬隻需繫上長度 1.5 公尺以內的牽繩,且配戴嘴套,若無採取防護措施,可依同法處飼主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近年來,六種危險犬隻中數量最多的比特犬咬人事件頻傳,去年(108)徐永明、葉宜津兩位立委希望修法對於危險性犬隻,禁止進口並強制絕育,並質疑目前針對危險性犬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近 3 年平均裁罰金額僅 3 萬多元。其中 2016 年、2017 年平均裁罰金額更只有 2 萬餘元,明顯不符合農委會規定最低裁罰金額,過低的罰鍰無法對危險性犬隻飼主造成嚇阻效果。
【題組】36.請問《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的法律位階為下列何者?
(A)法規命令
(B)緊急命令
(C)憲法
(D)法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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