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o】評論
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Lich Chang】評論
此題為法緒範圍,非憲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由公職◆憲法 移到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