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博文】評論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坑內工作。(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三_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七)超過220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