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承煒】評論
特別變賣第三次拍賣流標後,法院應於第三次拍賣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第三次拍賣底價買受或承受」,這就是所謂的「特別變賣程序」。為什麼不再定期拍賣了?因為已經三次拍賣仍無結果,可見依通常拍賣程序難覓得應買人,如繼續減價拍賣,徒增執行程序又有害於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故採特別變賣方式,不經公開競爭出價,由法院在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表示,使不動產有機會出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