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睡的綿羊】評論
稅捐稽徵法 第 5-1 條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提供其他稅務協助,應基於互惠原則,依已生效之條約或協定辦理;條約或協定未規定者,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但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三、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四、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五、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