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 Chen】評論
第 十五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
【a220926】評論
"罰鍰" 則屬行政罰之一種B 錯在罰"金"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vs. 郵政法 第36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吳胖仔】評論
有罰"鍰"這個字就是行政法,而罰"金"為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