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Chieh L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第3條更規定如下: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因本題小美為15歲且逃家及出入不當場所,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