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何者為訴狀宜記載之事實?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B)當事人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1206
統計:A(167),B(43),C(38),D(690),E(0)

用户評論

【用戶】楊曉祥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BC為"應"記載事實D為"宜"記載事實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 (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節言詞辯論之準備 相關法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X;應記載之事實)(B)當事人(X;應記載之事實)(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X;應記載之事實)(D)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O;宜記載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