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eng-Yi Liao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十四條各校之體育活動,除依有關規定實施外,應加強下列措施:一、中、小學每週應至少實施晨間或課間健身運動三次。二、中、小學之課外運動可列入彈性課程,必要時得與綜合(社團)活動配合實施。三、各校應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做為推展課外運動之基礎單位,並提供學生參與課外運動之機會。四、各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全校運動會一次,各類運動競賽三次,並酌辦體育表演會,設有游泳池者,應舉辦全校水上運動競賽一次。五、各校應運用課餘時間或假期,定期舉辦體育育樂營,充分提供學生參與休閒運動之機會。前項措施應由各校體育主管單位與相關單位共同策劃辦理。
【用戶】jarjui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現在查該辦法的第十四條內容已不一樣(是因為103年有修正過嗎?)教育部法規: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293&KeyWordHL=(A)是不是已改為每天都要運動啊?今年台北市有考這題耶...第 十三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每日運動;其參與體 育活動之時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週應達一百五十分鐘。 推行前項運動,得依下列措施進行: 一、 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 二、 運用彈性課程實施體育活動,必要時得與綜合(社團)活動配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