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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不得以口頭委任 V(D)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僅得提出於檢察官,不得提出於司法警察官 X刑事訴訟法 第30條 (辯護人-選任程序)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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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7條 (辯護人之選任)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