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子偉】評論
公物的特徵:1.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2.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3.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4.原則上不得為公用徵收
【Emma Lin】評論
政府要使用公有地應辦理 撥用
【盧妍蓁】評論
下列何者並非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 (A)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養護之私人土地上既存道路 (B)以BOT方式由民間投資並以其自己名義營運之大眾運輸設施 (C)行政機關向私人承租並對外辦公之廳舍 (D)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各車站主體建築及乘車月台 99 年 - 099年 警察升官等2行政法(警正)#3983答案:BC.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茲敘述如下:凡道路、橋樑、公園、停車場、政府機關之辦公房舍、校園內之遊戲設施等均屬之。公共設施非以專供公眾使用為限,例如禁止公眾使用之軍事設施造成損害者,亦有適用。B. BOT形式的公共設施是以契約約定,由民間出資建設,再以約定時間內由民間經營管理作為交易代價。約定時間過後才回歸政府,在這時是以民間為所有人,負起相關責任,政府接收以後才回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