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s Lin】評論
(A)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0條: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非依醫師、牙醫師開立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不得為之。前項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
【Robin】評論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醫佐:要有食藥局核發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才可以開第一~第三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籤 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調劑第一~第三級管制藥品需要的是醫師、牙醫師開的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籤
【陳艾登】評論
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