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ck Fang】評論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 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 約僱人員二 駐衛警察三 技工 駕駛 工友 清潔工四 收費管理員五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前項各款人員 經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 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 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 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 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 再行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