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子錡】評論
C:〝非〞醫療按摩工作
【Lin Pj】評論
第46 條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偽課員】評論
D不是違憲失效了嗎? 不能選嗎?
【yongyu1112】評論
失效只有第46條第一項
【Shengzhi Zhon】評論
第 46 條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外面還是有明眼人從事按摩業阿怎麼不是合法?
【劉永淯】評論
失效只有第46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