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1.《國家賠償法》的制定係為落實《憲法》第24條的規定,因此,該法第3條第1項明示:「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問:該條款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係採下列何者?
(A)過失責任
(B)中間責任
(C)無過失責任
(D)推定過失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0556
統計:A(19),B(0),C(31),D(9),E(0)
用户評論
【jenny】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此種不問公務員的過失與否,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