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係指有下列那些情形:A)輻射作業場所依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B)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三個月內修復者 C)輻射作業場所依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D)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A) A、B、C
(B) A、B、D
(C) A、C、D
(D) B、C、D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7143
統計:A(2),B(1),C(24),D(1),E(0)
用户評論
【Kun】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 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 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 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 更換者。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 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