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Shueh Y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12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1/5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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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12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1/5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