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者不屬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A) 將所購買軟體用燒錄機複製一份,以保護原版光碟片
(B) 自行將免費軟體(freeware)放在書中搭售
(C) 將所購買單機版軟體,同時安裝在家中兩臺電腦中使用
(D) 更改所購買軟體之安裝程式,使之不用輸入授權碼即可安裝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不叫賭俠的陳小刀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智著字第○九二○○○九五○九-○號函釋如下:「三、將原版光碟複製一份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應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例如合法電腦著作之「所有人」為備用存檔之必要,可以重製供自己使用〈不以自己之機器為限〉。至於影音光碟之部分,用自己的燒錄機,燒錄一片電影光碟給自己或家人看,實務上有司法判決認為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家庭錄製」之合理使用規定,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二號刑事判決)。至於一般消費者使用辦公室的燒錄設備、或委託店家代為燒錄、或至有擺設投幣式燒錄器的店家自行付費燒錄,與上述「家庭錄製」合理使用規定不符,原則上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雖未超過五份,仍有民事賠償責任,如超過非意圖營利刑事責任的法定門檻(「超過五分」、「超過三萬元」),更進一步有刑事責任。四、另有關代客燒錄的情形,就代客燒錄光碟的店家而言,如果客人所委託燒錄(重製)的範圍合於合理使用,則代為燒錄之店家不構成侵害,如客人所委託燒錄〈重製〉之範圍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已構成侵害,則代為燒錄的店家,自然已構成侵害,且因具有營利的性質,所以無論代客燒錄光碟片的份數、金額為多少,均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於僅提供投幣式燒錄器供一般消費者自行付費燒錄光碟的店家,如明知消費者所燒錄之光碟內容係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則可能與消費者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仍有民、刑事責任。五、又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有關著作權具體案件,究否構成侵權,是否屬合理使用,須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始能為終局之判決,併予敘明。」

【用戶】不叫賭俠的陳小刀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智著字第○九二○○○九五○九-○號函釋如下:「三、將原版光碟複製一份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應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例如合法電腦著作之「所有人」為備用存檔之必要,可以重製供自己使用〈不以自己之機器為限〉。至於影音光碟之部分,用自己的燒錄機,燒錄一片電影光碟給自己或家人看,實務上有司法判決認為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家庭錄製」之合理使用規定,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二號刑事判決)。至於一般消費者使用辦公室的燒錄設備、或委託店家代為燒錄、或至有擺設投幣式燒錄器的店家自行付費燒錄,與上述「家庭錄製」合理使用規定不符,原則上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雖未超過五份,仍有民事賠償責任,如超過非意圖營利刑事責任的法定門檻(「超過五分」、「超過三萬元」),更進一步有刑事責任。四、另有關代客燒錄的情形,就代客燒錄光碟的店家而言,如果客人所委託燒錄(重製)的範圍合於合理使用,則代為燒錄之店家不構成侵害,如客人所委託燒錄〈重製〉之範圍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已構成侵害,則代為燒錄的店家,自然已構成侵害,且因具有營利的性質,所以無論代客燒錄光碟片的份數、金額為多少,均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於僅提供投幣式燒錄器供一般消費者自行付費燒錄光碟的店家,如明知消費者所燒錄之光碟內容係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則可能與消費者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仍有民、刑事責任。五、又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有關著作權具體案件,究否構成侵權,是否屬合理使用,須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始能為終局之判決,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