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設施之強化」,分別屬:
(A)減災事項、整備事項
(B)整備事項、整備事項
(C)整備事項、緊急應變事項
(D)減災事項、緊急應變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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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483】評論

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四、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十、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十一、其他緊急應變整備事項。前項所定整備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建築物之起造人於前項公告區域內有新建、增建之建築行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始得給予建築許可:一、與內政部協商達成改善方案。二、同意內政部選擇損失最小之方法,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以維持電波暢通。內政部對於前項因協商達成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致造成相對人損失,應給付相當之補償。前項之損失補償,應以協議為之,作成協議書,並得為執行名義。有關損失補償之程序、方法、期限、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