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我來說明本題命題的緣由,本題命題時,是適用舊法,新法第17條是在103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的,是故,答案才會是A,若以新法來看,則本題無答案,法官在新法中,已刪掉,舊法,法官屬於第十條規範對象,新法沒有第十條了。所以法官在行政中立上,現在是適用法官法。茲附上舊法條與新法於下:舊法第十七條: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敍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