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乙及丙為 A 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為 3 年。然於次一年度之社員超過三分之二出席之社員總會中,經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表決通過下,將丙之代表權剝奪。雖然有上述之決議,丙仍以 A 社團法人之代表人自居,向善意之丁購買 1 台供社團使用之汽車,並向惡意之戊購買 1 台辦公室所需之電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社團董事於任期內之代表權不得剝奪
(B)A 社團法人對戊得以丙無代表權對抗之
(C)丁得主張與丙成立之買賣契約對 A 社團法人有效,A 社團法人不得對抗之
(D)上述兩個契約之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3333
統計:A(1),B(5),C(16),D(3),E(0)

用户評論

【用戶】test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代表權被剝奪(限制)的丙所做的行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丁)C正確

【用戶】nh18XXX@ntbna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代表權被剝奪(限制)的丙所做的行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丁)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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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代表權被剝奪(限制)的丙所做的行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丁)C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