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己男與庚女結婚之後,育有一子辛,己男與庚女為了買房子的事情經常爭吵,庚女憤而離家出走。己男具狀,以庚女有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事由訴請離婚。並請求依同法第 1055 條第 1項辛子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己男行使親權,經法院均判決己勝訴在案。某日,庚女趁己男不在家時,遂擅自將辛子攜走離開,經己男遍尋數月始知辛子與庚女同住一起,己男遂依法具狀向法院聲請庚女交付子女事件,同時為了避免庚女再一次將辛子攜離,是否得向法院聲請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或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6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