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這是規定 無法解釋..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6 條 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直線之建築界限應依附圖一之規定,但新建電化路線應依附圖二之規定。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直線之建築界限應依附圖三或附圖四之規定。一、月台邊緣至軌道中心距離:(一) 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新建或改建旅客月台為一.五五五公尺,貨物月台為一.五六公尺。(二) 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旅客及貨物月台為一.一五或一.二五公尺。二、在曲線上應照淨空界限加寬之規定自軌道中心向兩側加寬,其淨空應隨超高度而傾斜之。三、旅客月台上之柱桿,距月台邊緣應在一公尺以上,房屋、天橋及地下道出入口、候車室及廁所等建築物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王啟瑞】評論
感謝 威廉解釋
【Yes】評論
1067:月台1.555;762:月台1.15或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