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wen Chang】評論
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Chang Yeh】評論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岱】評論
第35條第3項
【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 VS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蕭鉛筆】評論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 VS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趙露思劉宇寧結婚了嗎(10】評論
(A)「社政」主管機關—>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