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業精於勤,事立於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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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07.12.5 已修法第4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質、規格製作之文件。 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誌,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 五、印刷物:指新聞紙、雜誌、書籍、型錄等印刷文件。 (口訣:新型雜書) 六、盲人文件:指盲人所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