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 Internet Management Group Protocol 之作用為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7617
統計:A(629),B(1137),C(142),D(8558),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按址投遞時之投遞方式、郵務營業規章-CH4郵件之交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

用户評論

【用戶】旅行游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這一題,有難度,是不是這樣解題呢?A: 郵政法19條,中華郵政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郵件的接受與遞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為例外  (拒絕郵件的接受與遞送的原因:1.法規 2禁寄物品 3.郵件規格不符B:郵政法22條:無法投遞的郵件,應退還寄件人。如果如法退還,就招領揭示  揭示相當時期仍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本選項的錯誤點:1郵件要先還寄件人 2. 得處份 <---不是應c:郵件損毀 :求償權一般由寄件人行使  例外:收件人行使求償權:寄件人授予求償權、郵件一部或全部遺失或毀損者,收件人於收受時申明保留求償權 

【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10 條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A)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第 22 條(D)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

【用戶】莫在提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寄件人拒絕拆驗包裹時,中華郵政公司應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B)無法投遞郵件經招領揭示相當時期仍無人領取時,應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C)包裹郵件全部毀損,應得由收件人寄件人行使補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