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6(二)(A)(B)(C)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免經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237-2、237-3Ⅰ)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D)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第 237-2 條(C)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第 237-3 條(B)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