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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B)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C)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D)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