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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性質[編輯]主刑中華民國: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可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可加至120日)、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緩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