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40 條(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用戶】帥氣小蛋蛋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我是帥哥,娶乙辣妹為妻,生二子丙丁,丁又娶妻戊生一子已,過一陣子丁走了,戊已都可以分到丁的遺產,但是帥哥我走了以後,我的老婆和兩個兒子可以繼承,至於丁的分…由於丁經走了,就可以由丁之子代替丁的位置來繼承,故稱代位繼承…如果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