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shu Huang】評論
第九條 教師在職期間每一學年須至少進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或五年內累積九十小時或五學分。from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Erin Ke】評論
這個辦法是否已經廢止,還適用嗎?
【Patty】評論
這一條已經廢了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公發布日: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發文字號:台參字第0920127414A號
【Hsuan】評論
此條文已經廢止,故應刪題資料來源: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