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有一輻射工作人員自 35 歲開始參與輻射作業,40 歲離職,請問雇主依規定應保存此工作人員之職業劑量曝露歷史至其幾歲?
(A)60
(B)65
(C)70
(D)75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0),B(0),C(3),D(5),E(0)

用户評論

【用戶】ting t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六) 約定等價劑量: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其單位為西弗。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五十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七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