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rry Chen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 丁乃於告訴間內向檢察官對甲提出傷害之訴.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即於其他被告。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 起訴權在於檢察官,丁只有告訴或不告訴之權利.檢察官自可只對丙提起〔公訴〕,對甲.乙〔不起訴或緩起訴〕 起訴不可分.刑訴267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應該是這樣.若有不對.請指教
【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基本上此題就是刑訴3個法條在考:刑訴239、266、267。另外94年1月7日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與連續犯法條,所以就不用再管這兩種類的法條適用了。(有興趣的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的修法說明:http://tpa.judicial.gov.tw/?struID=4&navID=46&contentID=50)刑訴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239後段指的就是我只告小三,不告老公的概念)刑訴266: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刑訴267: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當丁提告訴,請檢察官幫忙那刻開始,就是檢察官來做決斷,要告誰,用什麼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