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⑵穩定狀態(steady state)的條件為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3761
統計:A(262),B(650),C(236),D(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438、第 255 條、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

用户評論

【用戶】Harry Chen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 丁乃於告訴間內向檢察官對甲提出傷害之訴.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即於其他被告。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  起訴權在於檢察官,丁只有告訴或不告訴之權利.檢察官自可只對丙提起〔公訴〕,對甲.乙〔不起訴或緩起訴〕 起訴不可分.刑訴267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應該是這樣.若有不對.請指教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小總結,這題我也混亂...告訴乃論告訴為訴訟條件,但檢察官要不要提公訴有裁量權,

【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基本上此題就是刑訴3個法條在考:刑訴239、266、267。另外94年1月7日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與連續犯法條,所以就不用再管這兩種類的法條適用了。(有興趣的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的修法說明:http://tpa.judicial.gov.tw/?struID=4&navID=46&contentID=50)刑訴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239後段指的就是我只告小三,不告老公的概念)刑訴266: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刑訴267: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當丁提告訴,請檢察官幫忙那刻開始,就是檢察官來做決斷,要告誰,用什麼罪名...